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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行公务“十不准”
日期:2013-01-15 08:41:00 浏览次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48-365365工作人员六条禁令》,并在执行公务中遵守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降低许可、审批、审评、认证、发证、换证、验收、检验、稽查、监督检查等标准。
    
二、不准随意减少许可、审批、审评、认证、发证、换证、验收、检验、检查等项目。
    
三、不准借许可、审批、审评、认证、发证、换证、验收、检验、稽查、监督检查之机,从事任何中介活动或夹带任何经营事宜。

四、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乱收费、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或未经法定程序罚款和扣押物品。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吃、拿、索、卡、要。

六、不准利用掌握的工作信息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或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和亲属谋取利益。

七、不准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个人执行公务。

八、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不文明执法以及刁难、报复行政相对人。

九、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行政相对人和群众态度冷漠生硬。

十、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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