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成药生产企业共用和异地设立前处理车间(审批清单34001子项目) |
许可依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物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 |
申请材料 |
(一)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企业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企业申请(用正式文件):内容至少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事项; 2、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双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提供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方与接受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药品生产企业同属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证明性材料; 5、中成药生产企业和车间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意见;跨省(区、市)设立共用车间的,需提供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增加共用提取物品种的,原则上委托车间所在省局(跨省)或车间所在市局(省内)进行现场检查; 6、所涉品种的注册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中药提取物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7、申请方对共用车间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接受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提取物生产的需要; 8、共用车间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中药提取物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中药提取物检验、放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建立对中药提取物生产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9、共用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1、试生产连续三批提取物检验合格报告(省或市药检机构); 12、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见附件); 13、有关申请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共用方和接受方都在江西省内的企业,双方均应到省局受理(可提交一套纸质材料)。申报时在国家直报系统填写变更并将资料电子版报省局邮箱:aqjgc@jiangxi.gov.cn。 (二)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企业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企业申请(用正式文件):内容至少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事项; 2、《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中成药生产企业和车间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意见;跨省(区、市)设立异地车间的,需提供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 5、所涉品种的注册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中药提取物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6、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和异地设立车间组织机构图;异地设立车间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异地设立车间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1、试生产连续三批提取物检验合格报告(省或市药检机构); 13、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见附件); 14、有关申请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5、申报资料报一式四份,双方所在地省局、市局各一份。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二、审核 三、现场检查 四、集体审核 五、复审 六、审定 七、制作许可文书 八、送达 |
总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申请条件 |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成药生产企业共用和异地设立前处理及提取车间。 |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
承办处室 |
药化生产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101 |
办理地点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48-365365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备注 |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
主 办:48-365365 技术支持:48-365365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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