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停征认证费、检验费、药品保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日期:2017-03-28 09:41:00
浏览次数:
-
-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赣财非税〔2017〕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办财函〔2017〕199号通知要求,我局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和中药品种保护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8日
- 【关闭页面】
【回到顶部】【 字体:大
中
小 】
主 办:48-365365 技术支持:48-365365信息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9003695号 网站标识码:3600000072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8158123 传真:0791-88158100 E-mail:webmaster@jxfda.gov.cn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