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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审批清单340010子项目)
日期:2016-08-25 18:10:0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审批清单340010子项目)

设定依据

(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品药品监督安〔2003〕199号附件2)。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含卫生部门意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3、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4、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5、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等证明性文件;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6、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情况;

7、有关规章制度;

8、卫生、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9、设区市局现场检查报告;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2、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变更和换发参照本流程申报,部分不涉及的项目,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资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二、现场检查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审定 六、制作许可决定 七、送达

总期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认证检查、专家认证检查材料转移、送达时间)

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承办处室

药化生产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91-88158013

办理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附件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流程图.doc
附件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doc
附件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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