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程序(审批清单34003子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七条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1份: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局签署意见,(登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5、拟设立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6、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 7、拟配制制剂品种、规格; 质量标准(或草案); 8、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9、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局办事指南处下载); 11、申请事项如果不是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 |
总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申请条件 |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新建制剂室由省局受理。 |
承办处室 |
药化生产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101 |
办理地点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备注 |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主 办:48-365365 技术支持:48-365365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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