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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
日期:2015-08-05 13:15:0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办理材料

(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同时交电子申请表,各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上下载最新表格。

(二)、纸质资料: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变更后的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报告。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生产场地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原件。
  5、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据。
  7、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8、变更注册标准的说明及变更前后的注册标准。
  9、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10、采用变更后的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含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11、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12、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口药包材厂商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其变更“公司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申请的相关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13、进口药包材厂商授权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证明文件。
说明: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

(三)、申报资料要求

1、上述第二、三、四项资料,均应当提供原件。

2、上述第五、六项资料,变更原、辅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应当提供原质量标准、变更后的质量标准及变更说明。
3、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测报告书原件。

4、申报资料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五)的资料顺序编号;

5、《药包材补充申请表》(一律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 发布的申报软件填报。申请表必须提供用软件填写并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电子表软盘。同时应注意书面申请表和电子表的数据核对一致。)

6、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字体打印;

7、每套资料单独装订一册,整套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并贴上封面。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现场考核、技术审评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审定  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七、送达

总期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注册检验、送达时间)。

申请条件

1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是在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的等事项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承办处室

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收费标准

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联系电话

0791-88158101

办理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及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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