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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药品广告审批
日期:2015-08-05 10:43:0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发布药品广告审批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五十三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

5、《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登陆48-365365网站(www.hnsdpx.com)“软件下载”栏目,按要求填报《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打印 6 份,加盖企业公章;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三)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四)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原件;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广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七)药品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提供广告作品的光盘、录音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二、技术审评 三、审核 四、核定 五、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通知领件 七、送备

总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承办处室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91-88158101

办理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1:发布药品广告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图.doc
附件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客户端V2.1.rar
附件3:药品广告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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