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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8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6-12 16:12:00 浏览次数:


尊敬的刘红宁代表: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发展中医药食疗产业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在建设中医药强省进程中,加快中医药食疗产业发展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赤诚情怀和远见卓识,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我们完全赞同,并按照《江西省“十三五”中医药发展规划》(赣府厅发〔2017〕29号)的要求正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我省中医药食疗产业的发展

(一)加强统筹规划,创新食疗产业发展模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为战略目标,以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江西)为抓手,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改革创新,打造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江西样板”。积极推进中医药+农业,推进食疗中药材(食材)的主产区建设,对广昌白莲、余干芡实、横峰葛根、瑞昌山药、婺源皇菊等道地产品逐步实施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药食两用的绿色食材。壮大食疗生产加工骨干企业,以南昌赣江新区中医药产业园、樟树福城医药工业园、赣州青峰药谷等为区域,培育快速成长型的食疗企业,丰富食疗产品线,加快形成区域内的核心食疗品种。

(二)健全产业体系,促进食疗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局在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同时,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深化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中药产业,去年我省中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居全国第4位,中成药主营业务收入居全国第3位,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中药类企业(集团)7家,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优势品种6个,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在食品工业,去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788家,完成主营业务收入2858亿元,同比增长5.1%,居全国第14位,食品工业成为我省工业经济支柱产业。在保健食品工业,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89家,获批品种936个,在全国居第4位。省政府决定,依托江中集团等企业和樟树保健食品工业园的优势,开发生产20种以上中药食疗产品。中药产业、食品工业、保健食品工作的发展,为我省食疗产品产业链的延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扶持骨干企业,推动食疗产品的创新发展。我局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实施简政放权、减证便民的措施,在许可审批、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服务于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2016年以来,将食品生产许可的97%下放至各设区市执行,并规定一次性告知制、20个工作日办结制等要求,方便企业办理许可证。支持食品新产品开发,对新品种食品及时制定审查细则、审查规范和方案,纳入其它食品进行许可,目前已经制定了食用乳酸菌、胶原蛋白等6个品种,新品种审批走在了全国前列。对大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突破政策性障碍,专题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积极争取总局的支持,将江中集团纳入冬虫夏草保健食品的全国试点企业,并且在2015年获得了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参灵草牌原草液”产品批件,使该产品具有合法的资质,避免了省外“极草”类似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江中集团的初元、猴姑饼干和米稀等产品宣称的“养胃”问题,局领导多次带队到总局、到主销区的北京市协调解决问题,并专门致函给各个相关省级食药局,要求保持生产监管和流通监管的一致性,尽力为企业市场销售排忧解难。

二、关于食疗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发展我省食疗产业的目标是明确的、措施是积极的、态度是坚决的。但是,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那样,当前发展中药食疗产品在宣传上确实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影响了食疗产品的普及推广和食疗产业的发展。

(一)思想观念的差异造成食疗产品难以公开宣传。中药养生的概念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目前药食两用的物质不得宣传疗效,从而限制了中药在治未病上作用的发挥。有人认为,食品宣传功效容易造成“张悟本”之流的出现,但是,我们认为正是真正的中医科学没有得到宣传才会有“张悟本”之流伪中医的市场。对食疗产品,我们不能因“张悟本”之流的存在而因噎废食。国家卫计委早在2002年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确立了一批食药同源物质的名单。我们认为这些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是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也是可以进行宣传的,关键是要加强广告宣传的监管,防止夸大和误导性的宣传。

(二)现行法律的规定与食疗产品宣传需求存在矛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行业实施监管,其依据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法律和标准规定,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提供人类生存、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营养物质,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且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保健食品做为一类特殊的食品,可以声称国家规定的27种特定的保健功能,但其标签、说明书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疗产品目前属于普通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宣传疗效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这是食疗产品在宣传上的规制障碍。

(三)国家层面对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正在进行集中整治。近年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现象多发,各类普通食品纷纷通过食品标签、食品广告、食品说明书、食品宣传网页、食品会销的方式宣传其有特殊的功效,有治疗作用,能治“三高”等疾病,可预防衰老等等,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各部委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非常重视,2017年,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药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9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在全国开展为期2年的专项行动,目前对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仍在集中整治中。

(四)职业打假人对食疗产品的举报投诉产生监管压力。目前市场上的食疗产品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以江中为代表的企业注重质量和声誉,其产品固然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但也有一些其他食品企业也打着保健和食疗产品的牌子,采取会议营销、网上销售甚至传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在中老年群体中引发了不少纠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宣传疗效,对问题食品规定了10倍的赔偿金,也刺激催生了一批食品方面的职业打假人群体,致使一些职业打假人盯住食疗产品不放,他们从食品标签方面查找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取得有关部门对企业处罚的证据后,继而向法院起诉企业要求10倍的赔偿金。如果监管部门对广告宣传和标签问题不予立案处罚,职业打假人进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向检察院、纪委、信访局、巡视组各个部门雪片式的递交举报行政不作为的投诉书。近两年,经过我们与江中集团的共同努力和内外的艰难协调,江中食疗产品在国内各省市发生的一些消费纠纷、行政纠纷基本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关于我省食疗产业的发展措施

作为监管部门,我局始终以保障饮食用药安全为底线,以促进食品医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努力在发展医药事业、壮大中医药食疗产业中争取有更大的作为。

(一)解放思想,在延伸中医药产业链中有所突破。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推进国家中医药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抓住加快发展赣江新区、赣南原中央苏区等特殊机遇,争取国家对食疗产品监管政策进行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在保障安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放手企业开展食疗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打造一批食疗产品的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让食疗产品成为带动农业、带动工业、带动中医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使传统中医药产业迸发出新的生命力。

(二)强化服务,为食疗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行业支持力度,充分利用《食品安全法》赋予省级局备案保健食品的权限,对企业申报保健食品品种和企业厂房GMP认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江中、仁和、济民可信等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继续保持我省保健食品行业在全国领先的地位。在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等活动中,区别情况处理,允许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宣传介绍原料,可以引用药典、本草纲目等文献记载。

(三)重视宣传,发挥食疗产品在治未病中的作用。全方位、全周期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和保健康复中的重要作用,理直气壮地对食疗产品的养生作用进行宣传。培养中医养生的营养师,发挥中医养生对均衡营养、康复保健、疾病防控中对特殊人群的指导作用。理直气壮地宣传食药同源物质的功效,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配方、新品种食品,鼓励支持企业大力使用食药同源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为不同的消费人群提供丰富多样的食疗产品,发挥食疗产品在传统疗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强化法治,健全食疗产品宣传的法律政策制度。食疗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并无特殊的限制、也无特别的许可,更无特殊的管制,其关键在于是不是可以声称或者宣传其功效。我们将建议国家有关广告监管部门开展对食疗产品宣传问题的法律研究,向国家和省有关广告主管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规范食疗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让有信誉、有品质的食疗产品为消费者所接受。同时,组织省内外法律专家、中医药学者、市场监管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食疗产业的发展进行专题研讨,开展食疗产品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研判等工作,选择一条适合食疗产业发展的监管策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事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健康需求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审示。

48-365365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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