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设定依据 |
事项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取消的事项,审批机关和受理大厅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特此公告。
48-365365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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