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1 |
34001-01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
拟办企业的生产、质量负责人在原公司离职的证明材料 |
2 |
34010-03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其他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无违反有关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的证明 |
3 |
所在地县级(或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 | |||
4 |
34013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复配添加剂的配方认定材料 |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相关承办处室可结合实际,探索先办理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制”模式,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先予以办理,然后再相应加强事后检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特此公告。
48-365365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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