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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清单34011子项目)
日期:2016-08-12 11:23:00 浏览次数:

 

框架

构成要素的名称

内容表述要求

正文

正文标题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清单34011子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省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48-365365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四、受理机构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五、决定机构

48-365365。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其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具有能对所生产化妆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则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有从业人员禁止情况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http://125.35.6.84:81/xk/)网上申报后打印;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审核 三、现场检查 四、集体审核 五、公示 六、复审 七、审定 八、制作许可文书 九、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申报、网上受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2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八、咨询途径

(一)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二)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三)省局官网在线答疑网址:(http://www.hnsdpx.com/YP/index.html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局机关党委纪检电话:0791-88158115

(二)驻局纪检组电话:0791-88158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网址:(http://125.35.6.84:81/xk/);

(二)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91-88158097

二十二、承办处室

保健食品监管处。

附录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一)受理现场示范文本;

(二)48-365365网站在线答疑;

(三)48-365365保健食品监管处电话:0791-88178529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流程图.doc
 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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