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构成要素的名称 内容表述要求 正文 正文标题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清单34011子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省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48-365365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四、受理机构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五、决定机构 48-365365。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其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二)具有能对所生产化妆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则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有从业人员禁止情况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http://125.35.6.84:81/xk/)网上申报后打印;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审核 三、现场检查 四、集体审核 五、公示 六、复审 七、审定 八、制作许可文书 九、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申报、网上受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2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八、咨询途径 (一)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 (二)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三)省局官网在线答疑网址:(http://www.hnsdpx.com/YP/index.html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局机关党委纪检电话:0791-88158115; (二)驻局纪检组电话:0791-88158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网址:(http://125.35.6.84:81/xk/); (二)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91-88158097。 二十二、承办处室 保健食品监管处。 附录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一)受理现场示范文本; (二)48-365365网站在线答疑; (三)48-365365保健食品监管处电话:0791-88178529。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流程图.doc
(三)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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